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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4-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0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莎莎化妆品店)
文号: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3〕48号 发布日期: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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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莎莎化妆品店)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莎莎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HGLK80

经营场所恩平市东门广场A08号铺位


20237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东门广场A08号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1盒外包装标示“Bady nutrition moisturizing cream”的面霜、1盒外包装标示“Baby moisturizing water cream”的面霜和1盒外包装标示“Water Face Cream”的面霜摆在销售货架上待售,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无中文标签标识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125日从澳门购进1盒外包装标示“Bady nutrition moisturizing cream”面霜1盒外包装标示“Baby moisturizing water cream”面霜1盒外包装标示“Water Face Cream”的面霜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外包装标示“Bady nutrition moisturizing cream”面霜的购进价为20/支,销售价为39/支;外包装标示“Baby moisturizing water cream”面霜的购进价20/支,销售价为39/支;外包装标示“Water FaceCream”的面霜的购进价为40/支,销售价为89/支。上述3种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仍摆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3种化妆品均未销售出去。本案涉案货值167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12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48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产品尚未销售出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1盒外包装标示“Bady nutrition moisturizing cream”面霜1盒外包装标示“Baby moisturizing water cream”面霜1盒外包装标示“Water Face Cream”的面霜;

2、处以罚款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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