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农芙水果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QN0885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街道东安新安中路3号一楼
经营者:吴林晋
2023年3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恩平市恩城街道东安新安中路3号一楼的恩平市农芙水果铺销售的“橙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日)和“香蕉”(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7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和2023年4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23J3200619,食品名称:橙子)和《检验报告》(№:23J3200617,食品名称:香蕉)均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6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3J3200617)和(№:23J3200619)。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01月0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在水果批发店购进“橙子”和于2023年3月7日在购进“香蕉”在其店销售,橙子销售价为8元/kg,香蕉销售价为6元/kg,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3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0.8kg“香蕉”和10kg“橙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3J3200617)检验结果显示“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不合格(实测值:0.570mg/kg,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23J3200619)检验结果显示“橙子”检验项目“水胺硫磷”不合格(实测值:0.34mg/kg,标准指标:≤0.02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香蕉”售出6.9kg(含抽检的3kg),剩余3.9kg香蕉由于腐烂作丢弃处理,橙子售出6.6kg(含抽检的3.2kg),剩余3.4kg橙子由于腐烂作丢弃处理,当事人获违法所得94.2元。本案货值金额共14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线索移送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书、抽检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召回公告等。
2023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4.2元;
二、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94.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