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金重源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BR669J3L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中南南昌水洲新区C107号首层
经营者:钟晴
2023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中南南昌水洲新区C107号首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10包绿箭口香糖(薄荷)[生产日期(批号)20211224D3,保质期10个月]、16包绿箭口香糖(柠檬草薄荷口味)[生产日期(批号)20211019A1,保质期12个月]和3桶康师傅葱香排骨面(生产日期20220513,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29包(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下列预包装食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1、绿箭口香糖(薄荷)[制造商: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20包,规格:5片装,净含量13.5克,生产日期(批号)20211224D3,保质期10个月,销售价2元/包,在保质期内售出9包,超过保质期售出1包,剩余10包;2、绿箭口香糖(柠檬草薄荷口味)[制造商: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20包,规格:5片装,净含量13.5克,生产日期(批号)20211019A1,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2元/包,在保质期内售出4包,剩余16包;3、康师傅葱香排骨面(制造商:江门顶益食品有限公司)12桶,净含量:面饼+配料109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20220513,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4.5元/桶,在保质期内售出9桶,剩余3桶。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在10包绿箭口香糖(薄荷)、16包绿箭口香糖(柠檬草薄荷口味)和3桶康师傅葱香排骨面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29包(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67.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户口本复印件、就医凭证。
2023年3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数量不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因近亲属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0包绿箭口香糖(薄荷)、16包绿箭口香糖(柠檬草薄荷口味)和3桶康师傅葱香排骨面;
没收违法所得2元;
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