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3-0014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0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大田镇中心卫生院白石村卫生室)
文号: 恩市场监管田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5-15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大田镇中心卫生院白石村卫生室)

发布日期:2023-05-15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大田镇中心卫生院白石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83744078512D6001      

地址:恩平市大田镇白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黎润玲                      



20232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3种待用的且已过期的医疗器械,分别是:“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1盒、“恒保健®弹性创可贴”2盒、“检查手套”2袋。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3过期的医疗器械予以扣押。

经查明:现场查获的过期医疗器械具体信息如下:

1、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410174,生产单位: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D2995,生产日期2017-09,灭菌有效期2020-08

2、恒保健®弹性创可贴,产品备案编号:浙绍械备20180006号,生产批号:20200601,生产日期20200602,失效日期20220601

3、检查手套,医疗器械备案号:粤禅械备20140046号,生产单位:佛山市禅祥医用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88日,有效期24个月;

上述过期的“恒保健®弹性创可贴”是当事人于2022419日从广东满江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0.1/盒;上述过期的“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是一名病人遗留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并未使用该医疗器械;上述过期的“检查手套”是当事人因工作需要从开春高速核酸检测便民服务点领取的,摆放在经营场所待用,并未进行收费。

至案发时止,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尚未使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及进货票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等。

202342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告字〔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违法医疗器械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的“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1盒、“恒保健®弹性创可贴”2盒、“检查手套”2袋;

二、罚款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