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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3-0007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3-1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汝佳美容店)
文号: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3〕01号 发布日期: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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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汝佳美容店)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汝佳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248144496

住所恩平市东华街56号一、二楼

投资人谢金环


20221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恩平市东华街56号一、二楼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的经营货架上以下化妆品在销售:3瓶“小分子太岁水喷雾1瓶“小分子(微粒)底液”、4瓶“小分子羊胎素”、3瓶“小分子精华油”、2瓶“小分子修复乳”、2瓶“小分子御颜黑绷带”、2瓶“小分子裸肌霜,上述化妆品均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另外,执法人员在该店办公室的储物柜内发现用来盛装上述化妆品的空瓶8个、“小分子修复面膜”5袋、“小分子修复面膜”空袋5个、“能量精华”液体9袋、“太岁水”1袋(已开封使用),上述物品均无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擅自配制化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美容、美体服务,且零售:保健食品、化妆品。20223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广州美博会上购进880元的“能量精华”“太岁水”“小分子修复面膜”、瓶子、标签等原材料,将其配制成3瓶“小分子太岁水喷雾”、1瓶“小分子(微粒)底液”、4瓶“小分子羊胎素”、3小分子精华油”、2瓶“小分子修复乳”、2瓶“小分子御颜黑绷带”、2瓶“小分子裸肌霜”化妆品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化妆品未销售出去,本案涉案货值88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3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01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产品未销售出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自行配制的3瓶“小分子太岁水喷雾1瓶“小分子(微粒)底液”、4瓶“小分子羊胎素”、3瓶“小分子精华油”、2瓶“小分子修复乳”、2瓶“小分子御颜黑绷带”、2瓶“小分子裸肌霜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空瓶8个、“小分子修复面膜”5袋、“小分子修复面膜”空袋5个、“能量精华”液体9袋、“太岁水”1

2、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