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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3-0006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3-1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恩城伟峰大药房)
文号: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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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恩城伟峰大药房)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恩城伟峰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L619104655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荣华街33号


2022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平市恩城伟峰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11月29日依法登记成立,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从广东满山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2瓶的肚痛健胃整肠丸(生产企业: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规格:35丸/瓶,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对外销售。根据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肚痛健胃整肠丸”(标示生产企业/产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0mg/g(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共2瓶已于2020年6月25日前销售完毕,至案件调查终结止,当事人对外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但未能召回已售的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本案涉案金额为6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7.4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已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批次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购销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恩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说明等。

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假药时已对所购进药品供货商资质、药品生产商资质及合格文件进行查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免予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