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金河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恩城中山中路22号311房
2022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东安社区居委会东君西路34号首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超过保质期的60支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于2020年11月从开平宏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购进下列预包装食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1、陶味园八角粉24支(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0.05.22,保质期:18个月);2、陶味园黑胡椒粉24支(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为2020.09.20,保质期:18个月);3、陶味园咖喱粉24支(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0.10.15,保质期:18个月);4、陶味园咖喱粉24支(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0.09.20,保质期:18个月);5、陶味园五香粉24支(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0.09.14,保质期:18个月);6、长寿花香芝麻油3支(净含量:220毫升,生产日期:2020.04.30,保质期:18个月)。截止到案发当日,当事人在17支陶味园八角粉、5支陶味园黑胡椒粉、18支陶味园咖喱粉(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09.20的6支,生产日期为2020.10.15的12支)、17支陶味园五香粉、3支长寿花香芝麻油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93.5元。
另查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2年8月8日注销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785MA55HYRY6Y、名称为恩平市金琪璘食品商行、经营者为梁金河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022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2〕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商品尚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7支陶味园八角粉、5支陶味园黑胡椒粉、18支陶味园咖喱粉、17支陶味园五香粉、3支长寿花香芝麻油;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