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圣堂镇乐嘉购物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PUU02W
经营场所:恩平市圣堂镇镇中街21号
经营者:邹海彬
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圣堂镇镇中街2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销售1包超过保质期的“姚师傅”沙琪玛和2包超过保质期的“猫大师®裸奔”芝麻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5月1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5月7日经本局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9月21日,当事人从开平市沙冈悦昌商行以每包7.3元的价格购进3包“姚师傅”沙琪玛(生产厂家为佛山市南海罗村姚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0625,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415克)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每包售价9元。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从开平市沙冈丽丰商行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购进5公斤“猫大师®裸奔”芝麻酥(生产厂家为莒县嘉世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203,保质期5个月,1公斤为40包)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每公斤售价20元。至2022年5月25日,上述食品除一部分在2022年春节期间售出外,剩余1包“姚师傅”沙琪玛和2包“猫大师®裸奔”芝麻酥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能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提供的开平市沙冈悦昌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开平市沙冈丽丰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等证据证明。
2022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2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违法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姚师傅”沙琪玛1包、“猫大师®裸奔”芝麻酥2包;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