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飞鹅塘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79695904T
住所:恩平市平石飞鹅塘村山仔坪(飞鹅塘市场2幢)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恩平市平石飞鹅塘村山仔坪(飞鹅塘市场2幢)发现当事人出租的位于恩平市飞鹅塘市场第2号铺位的恩平市兴叔鲜光禽店正在经营活禽。当事人涉嫌违反规定在其开办的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有经营户违法从事活禽经营。本局遂于2021年11月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开办的飞鹅塘市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2021年11月3日,由于当事人日常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对其市场内经营户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进行制止,使市场内出现经营户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1、当事人身份证、委托书及营业执照;2、询问通知书;3、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4、询问笔录;5、从轻处罚申请书;6、收据;7、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
2022年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在其开办的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有经营户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