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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2-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1-28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良西镇泉易副食店)
文号: 恩市场监管田处字〔2022〕01号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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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良西镇泉易副食店)

发布日期:2022-01-30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良西镇泉易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762PD6P        

经营场所:恩平市良西镇良龙西路那面新村35                        

经营者:何立泉                      


根据我局委托的抽检机构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经销的广东凉茶(代用茶)(生产日期:20210504日,净含量:80克)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1121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广东凉茶(代用茶)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20210917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并同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20211027日从开平市沙冈纯记副食购销部购进广东凉茶(代用茶)(生产日期:20210504日,净含量:80克)20包进行销售,进货价为2/包,销售价为3/包。20211109日,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广东凉茶(代用茶)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为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4.9,实测值为5.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1206当事人书面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214日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上述申请复检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2124794)送达当事人,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本次抽样检验复检铅(以pb计)的标准要求为≤4.9mg/kg,检验结果为5.60mg/kg。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本次抽样检验复检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广东凉茶(代用茶)除了抽检8包外,尚未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60元,你获违法所得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现场相关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截图、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02201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田告字〔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管理目录)代用茶(类别编号:1405)属于茶叶及相关制品的其中一个类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广东惠达康制药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代用茶》(Q/GDHDK 0002S)中项目铅(以Pb计)≤4.9mg/kg是参照并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类别(名称)中其他类茶叶中项目铅(以Pb计),限量5.0mg/kg而制定的。

因此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德饮德®广东凉茶(代用茶)12包;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处以罚款5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50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