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源利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FYHG8H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平富岗市场东边出租屋
经营者:丘玉强
2021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恩平市恩城平富岗市场东边出租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6包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4月26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从2021年6月8日起,当事人陆续从开平市水口镇上亿商行进货以下食品对外销售:
1、标注“枸杞槟榔 湖南津津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净含量:20克”的预包装食品共10包,生产日期:2021年8月5日,保质期:两个月,进货价13元/包,销售价15元/包,截至案发当日仍有8包在对外销售;
2、标注“枸杞槟榔 湘潭县武哥槟榔加工场 净含量:15克”的预包装食品共5包,生产日期:2021年8月5日,保质期:两个月,进货价8元/包,销售价10元/包,截至案发当日仍有4包在对外销售;
3、标注“枸杞槟榔 湘潭·湘左记食品有限公司 净含量:35克”的预包装食品共5包,生产日期:2021年8月7日,保质期:两个月,进货价18元/包,销售价20元/包,截至案发当日仍有4包在对外销售。
上述三个品规共16包已超过保质期的“枸杞槟榔”仍然对外销售,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经营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减轻处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2022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尚未售出,案发后主动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家庭情况困难属实,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注“枸杞槟榔 湖南津津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净含量:20克”的预包装食品8包、标注“枸杞槟榔 湘潭县武哥槟榔加工场 净含量:15克”的预包装食品4包、标注“枸杞槟榔 湘潭·湘左记食品有限公司 净含量:35克”的预包装食品4包;
二、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