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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1-0029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2-1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福乐多百货有限公司)
文号: 恩市场监管城处字〔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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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福乐多百货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17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福乐多百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JQ5AX2

地址:恩平市恩城新平中路18号金沙时代广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健


根据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线索,当事人经销的预包装“芝麻干蛋糕(商标:谷道仙,规格型号:280/包,生产日期:2021-08-17,生产者名称:漳州市香满楼食品有限公司)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商标:梓侨记,规格型号:250/包,生产日期:2021-08-12,生产者名称:开平市大唐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21101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处在有效期,正常对外营业。2021814日,当事人从台山市台城鑫龙商行进货预包装“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商标:梓侨记,规格型号:250/包,生产日期:2021-08-12,生产者名称:开平市大唐食品有限公司)2箱共20包并上架对外销售202199日,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汇氏食品经营部进货预包装“芝麻干蛋糕(商标:谷道仙,规格型号:280/包,生产日期:2021-08-17,生产者名称:漳州市香满楼食品有限公司)2件共24包并上架对外销售2021916日,江门市食品检验所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预包装“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芝麻干蛋糕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1013日出具检验报告上述预包装“芝麻干蛋糕《检验报告》(№:DC21440700614600812)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营养标签-,mg/100g”不合格(实测值:292,标准指标:≤191(≤120%标示值),备注:标示值:159mg/100g上述预包装“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检验报告》(№:DC21440700614600813)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营养标签-,mg/100g”不合格(实测值:601,标准指标:≤20(≤120%标示值),备注:标示值:17mg/100g检验结论显示为“经抽样检验,营养标签-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预包装芝麻干蛋糕对外销售15包(含抽样检验10包),销售额共192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对外销售20包(含抽样检验10包),销售额共316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508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508元。

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预包装“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芝麻干蛋糕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批次预包装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芝麻干蛋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检验报告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现场相关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截图、现场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进货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报告当事人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0211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2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预包装“手工牛耳饼(糕点)原味芝麻干蛋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