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灼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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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当事人位于恩平市南昌水洲新区C80号五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和“VOL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嫌商标侵权的347件商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7月开始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并从微商购进标注以下商标的商品从事销售:1、标有“”商标的方向盘喇叭盖标志100个,经营额250元,至案发时止已售14个;2、标有“VOLVO”商标的方向盘气囊盖270个,经营额1350元,至案发时止已售9个。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合计1600元,销售额共8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80元。
、VOLVO商标都是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12类,商标注册号分别是5102987和6419048;上述商标都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纵横广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情况说明。
2021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商标的方向盘喇叭盖标志86个、标有“VOLVO”商标的方向盘气囊盖261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三、处以罚款48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8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