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好万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9819271XQ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东大桥南侧中澳豪庭C区
法定代表人:甄小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线索,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青豆果子”和“鱼皮花生”于2021年7月30日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2021年8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现场对涉案的2包预包装“鱼皮花生”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购进预包装“青豆果子”[规格型号:120克/包、生产日期:2021-01-02、包装商:开平市沙冈龙飞食品加工厂(分装)]和“鱼皮花生”[规格型号:120克/包,生产日期:2021-04-16、包装商:开平市沙冈龙飞食品加工厂(分装)]对外销售。2021年7月7日,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上述预包装“青豆果子”和“鱼皮花生”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预包装“青豆果子”《检验报告》(№:SC21440000596145430)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不合格(实测值:11.3,标准指标:≤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预包装“鱼皮花生”《检验报告》(№:SC21440000596145429)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不合格(实测值:0.86,标准指标:≤0.5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从抽样当日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预包装“青豆果子”对外销售18包(含抽样检验18包),预包装“鱼皮花生”对外销售20包(含抽样检验18包),同时现场发现的2包上述批次预包装“鱼皮花生”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对外发布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已售的上述批次商品。当事人上述不合格的预包装“青豆果子”和“鱼皮花生”货值金额共151元。当事人销售额共143元,获违法所得143元。
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预包装“青豆果子”和“鱼皮花生”,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购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批次预包装“青豆果子”和“鱼皮花生”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经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进货查验资料、销售记录、召回公告资料。
2021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1〕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预包装“青豆果子”和“鱼皮花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鱼皮花生”2包。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