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凹口唛哥烧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39AG9M
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锦江街5号二卡铺位
经营者:冯述稂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根据本局的食品监督性抽检的线索,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无包装“陈皮烧饼”(生产日期:2021年6月5日)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按规定索证索票。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2021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已经本局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处在有效期,正常对外营业。2021年6月5日,当事人自己制作了无包装“陈皮烧饼”(生产日期:2021年6月5日)进行销售。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于2021年6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无包装“陈皮烧饼”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211549-XC0101)检验结果显示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实测值:0.0837、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显示为“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无包装“陈皮烧饼”共1.25千克,销售价为16元/斤,其中1.15千克作为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剩余0.1千克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0元,当事人销售所得合计4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4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不同商铺购入食品原材料时,未向商家索取票据,未保留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也未建立采购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恩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询问笔录;5、经营情况说明;6、地址确认书;7、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书。
2021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1〕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1、当事人违规使用添加剂“糖精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购买原材料时未向商家索票索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按规定索证索票。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0040元。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按规定索证索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