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君堂镇江洲亿安国药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L41794751A
经营场所: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仕安街44号
经营者:陈英潮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江洲圩仕安街44号的恩平市君堂镇江洲亿安国药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销、存系统,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06月24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19年9月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25日在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分别采购“肚痛健胃整肠丸”(生产企业/产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规格:35丸/瓶、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15瓶和20瓶,共35瓶对外销售,购进价格分别是27.8元/瓶和26.9元/瓶,销售价格36元/瓶。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为“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0mg/g(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对外销售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35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95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05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已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批次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购销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和拍取现场照片3张;销售小票1张;3.询问笔录1份共3页;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二页;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12页;产品检验报告7页;产品召回及退货记录3页;4.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文件《关于办理“肚痛健胃整肠丸”案件的通知》12页。
2021年8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君告字〔2021〕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假药时已对所购进药品供货商资质、药品生产商资质及合格文件进行查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