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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1-0019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8-2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两参老兵榨油店)
文号: 恩市场监管圣处字〔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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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两参老兵榨油店)

发布日期:2021-08-27  浏览次数:-


当事人:恩平市两参老兵榨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6JPFXL

经营场所恩平市东成镇东成水泥厂门口商铺房屋一幢

经营者:胡焕章


20215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3-0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花生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168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12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17620日经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12中旬,当事人从恩平市鸿香粮油店购进花生仁一批,202131日生产加工出散装花生油35公斤在店内销售20215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散装花生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6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SC21440700613130111),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散装花生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散装花生油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30/公斤。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050元,原材料成本980,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70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NoSC21440700613130111及送达回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召回公告、减轻处罚申请书及经营者的门诊病历等证据证明

20218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圣告字〔20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花生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花生油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向社会召回违法产品,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且当事人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作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007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