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恩平市凤源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3MCKQ1Y
法定代表人:游龙山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3日,本局依职权会同恩平市烟草专卖局对恩平市凤源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嫌侵犯商标注册权的香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及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香烟。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涉案25款香烟予以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下列烟草产品进行销售,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1.标注“PANPAN®”商标香烟,进货价35元/条,共进货3条,销售价45元/条(4.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1包;
2.标注“南京”商标香烟,共进货7条,进货价40元/条,销售价50元/条(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包;
3.标注“云烟”商标香烟,共进货3条,进货价90元/条,销售价100元/条(10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4包;
4.标注“南京炫赫门”商标香烟,共进货3条,进货价50元/条,销售价60/条(6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6包;
5.标注“椰树”(供出口)商标香烟,共进货4条,进货价10元/条,销售价15元/条(1.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5包;
6.标注“五叶神”(金装)商标香烟,共进货2条,进货价40元/条,销售价50元/条(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包;
7.标注“双喜”(软装)商标香烟,共进货5条,进货价30元/条,销售价40元/条(4元/包),至案发时止还未销售;
8.标注“软大前门”商标香烟,共进货9条,进货价15元/条,销售价20元/条(2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4包;
9.标注“庐山大红运”商标香烟,共进货6条,进货价20元/条,销售价25元/条(2.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包;
10.标注“红金龙”(软装)商标香烟,共进货7条,进货价60元/条,销售价70元/条(7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7包;
11.标注“红塔山1956”商标香烟,共进货5条,进货价30元/条,销售价40元/条(4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9包;
12.标注“双喜经典1906”商标香烟,共进货5条,进货价65元/条,销售价70元/条(7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8包;
13.标注“双喜硬经典”商标香烟,共进货6条,进货价40元/条,销售价50元/条(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7包;
14.标注“白沙二代”商标香烟,共进货4条,进货价40元/条,销售价50元/条(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9包;
15.标注“相思鸟”(软装)商标香烟,共进货5条,进货价10元/条,销售价15元/条(1.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8包;
16.标注“一品梅”商标香烟,共进货3条,进货价10元/条,销售价15元/条(1.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4包;
17.标注“利群”商标香烟,共进货2条,进货价50元/条,销售价60元/条(6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包;
18.标注“双喜软经典”商标香烟,共进货1条,进货价40元/条,销售价50元/条(5元/包),至案发时止还未销售;
19.标注“雄狮”商标香烟,共进货2条,进货价8元/条,销售价10元/条(1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包;
20.标注“牡丹”商标香烟,共进货2条,进货价50元/条,销售价60元/条(6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1包;
21.标注“玉溪”(软装)商标香烟,共进货1条,进货价80元/条,销售价90元/条(9元/包),至案发时止还未销售;
22.标注“红塔山100”商标香烟,共进货1条,进货价40元/条,销售价50元/条(5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1包;
23.标注“芙蓉王”商标香烟,共进货1条,进货价100元/条,销售价110元/条(11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4包;
24.标注“庐山”商标香烟,共进货1条,进货价25元/条,销售价30元/条(3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包;
25.标注“钻石”商标香烟,共进货1条,进货价30元/条,销售价40元/条(4元/包),至案发时止已销售2包。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394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78.1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5款香烟中,标注“南京”、“云烟”、“南京炫赫门”、“椰树(供出口)”、“五叶神(金装)”、“双喜(软装)”、“大前门(软装)”、“红塔山1956”、“双喜经典1906”、“双喜硬经典”、“白沙二代”、“利群”、“双喜软经典”、“牡丹”、“玉溪(软装)”、“红塔山(100)”、“芙蓉王”商标的17款香烟均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香烟。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违法经营额27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4、恩平市凤源食品商行营业执照;5、询问通知书;6、询问笔录;7、减轻处罚申请书;8、经营情况说明;9、扣押的涉事相关香烟;10、恩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恩平市凤源食品商行案香烟鉴别检验样品耗用量的说明;11、退样证明;12、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香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13、香烟、雪茄烟鉴别检验委托单、送样单;14、《关于请求协查无证经营烟草产品相关情况的函》及复函。
2021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钻石”等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京”等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香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1元;
2.罚款人民币7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烟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包括:(1)标注“南京”商标香烟67包(其中样品损耗3包);(2)标注“云烟”商标香烟26包(其中样品损耗4包);(3)标注“南京炫赫门”商标香烟24包(其中样品损耗4包);(4)标注“椰树(供出口)”商标香烟35包(其中样品损耗4包);(5)标注“五叶神(金装)”商标香烟17包(其中样品损耗3包);(6)标注“双喜(软装)”商标香烟50包(其中样品损耗3包);(7)标注“大前门(软装)”商标香烟86包(其中样品损耗6包);(8)标注“红塔山1956”商标香烟41包(其中样品损耗3包);(9)标注“双喜经典1906”商标香烟42包(其中样品损耗4包);(10)标注“双喜硬经典”商标香烟53包(其中样品损耗3包);(11)标注“白沙二代”商标香烟31包(其中样品损耗4包);(12)标注“利群”商标香烟17包(其中样品损耗3包);(13)标注“双喜软经典”商标香烟10包(其中样品损耗10包);(14)标注“牡丹”商标香烟19包(其中样品损耗4包);(15)标注“玉溪(软装)”商标香烟10包(其中样品损耗10包);(16)标注“红塔山(100)”商标香烟9包(其中样品损耗9包);(17)标注“芙蓉王”商标香烟6包(其中样品损耗6包);
2.罚款人民币65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517.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