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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5354730676R/2020-0028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8-2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品秀母婴用品店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案)
文号: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68号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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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平市品秀母婴用品店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案)

发布日期:2020-09-02  浏览次数:-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68


当事人:恩平市品秀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785MA52U3F80F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惠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恩平市荣誉市民大道1号御景湾商铺92号的恩平市品秀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石家庄海外秀的总部购进以下三款商品,并将其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8日购进标注“mustela®”字样的“妙思乐洗发沐浴露”化妆品2罐,进货价34.8元/罐,销售价93元/罐。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批化妆品,也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86元,至案发时止,尚未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日购进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40包,进货价1.8元/包,销售价2.2元/包。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批口罩,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进货单、合法有效的报关证明和签章凭证等证明材料。该批口罩货值金额为88元,至案发时止,尚未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购进进口“小红脸铁维他复合果蔬汁饮(125ML)”32瓶,进货价34.8元/瓶,销售价43元/瓶。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批饮料,其货值金额为1376元,至案发时止,尚未有销售出去,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销售订单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2020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0〕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上述标注“mustela®”字样的“妙思乐洗发沐浴露”化妆品并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上述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并放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上述标注“mustela®”字样的“妙思乐洗发沐浴露”化妆品、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和“小红脸铁维他复合果蔬汁饮(125ML)”等三款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mustela®”字样的“妙思乐洗发沐浴露”化妆品2罐,并处以罚款744元。

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Neo Care”字样的进口口罩40包,并处以罚款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7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