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锦处字〔2020〕46号
当事人:恩平市善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785MA514W1K61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殷望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19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恩平市新平中路76号商铺的恩平市善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处理。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登记成立,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广东橘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去壁核酸营养液”40盒(标示“[产品标准号]Q/GDJG0004S生产日期:2019年6月1日”)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去壁核酸营养液”每盒120支(每支10ml),购进价为200元/盒,销售价为240元/盒。2019年10月20日,本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去壁核酸营养液”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根据检验报告(编号:JQT19FC25429)上述“去壁核酸营养液”检验项目“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检验结果为0.2%,标准要求为大于等于2.0%,该项目不符合产品所标示Q/GDJG 0004S-2018《动植物饮料浓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去壁核酸营养液”货值金额为9600元,至案发止,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2020年4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0〕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上述不符合产品所标示Q/GDJG 0004S-2018《动植物饮料浓浆》标准要求的“去壁核酸营养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产品尚未销售出去,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去壁核酸营养液”产品40盒;
二、处以罚款6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