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城处字〔2019〕17号
当事人:恩平市旺达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WPW1P8T
住所:*
法定代表人:梁劲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烟草部门依法到恩平市旺达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2月开始,在未经烟草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当事人开业至今共购进了共22品规39条香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售香烟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台账记录。由于涉案的香烟种类数量较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互相签名确认《恩平市旺达食品商行香烟数量价格明细表》1份。现场发现的违法经营香烟明细如下:“黄金叶(硬喜满堂)”香烟进货价是10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105元/条,销售了0.7条;“芙蓉王(硬)”香烟进货价是250元/条,购进了4条,售价是255元/条,销售了0.5条;“红玫(硬金)”香烟进货价是45元/条,购进了2条,售价是50元/条,销售了0.3条;“贵烟(硬新贵)” 香烟进货价是11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120元/条,销售了0.6条;“七匹狼(硬豪情)”香烟进货价是55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60元/条,销售了0.6条;“钻石(荷花)”香烟进货价是40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425元/条,销售了0.4条;“双喜(软经典)”香烟进货价是100元/条,购进了3条,售价是105元/条,销售了0.6条;“黄山(硬新一品)”香烟进货价是50元/条,购进了2条,售价是55元/条,销售了0.3条;“贵烟(跨越)”香烟进货价是25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255元/条,销售了0.3条;“黄鹤楼(硬红)”香烟进货价是22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230元/条,销售了0.4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进货价是170元/条,购进了4条,售价是175元/条,销售了0.5条;“娇子时代阳光”香烟进货价是75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80元/条,销售了0.6条;“双喜(传奇)”香烟进货价是14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150元/条,销售了0.6条;“双喜(硬经典)”香烟进货价是120元/条,购进了2条,售价是125元/条,销售了0条;“云烟(硬紫)”香烟进货价是10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105元/条,销售了0条;“双喜(硬红玫王)”香烟进货价是8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85元/条,销售了0条;“利群(新牌)”香烟进货价是14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150元/条,销售了0条;“双喜(软蓝红玫王)”香烟进货价是12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125元/条,销售了0条;“双喜(软)”香烟进货价是65元/条,购进了3条,售价是70元/条,销售了0条;“黄鹤楼(硬雅香金)”香烟进货价是160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165元/条,销售了0条;“双喜(硬吉祥好月子)”香烟进货价是75元/条,购进了1条,售价是80元/条,销售了0条;“双喜(硬金五叶神)”香烟进货价是120元/条,购进了5条,售价是125元/条,销售了0条。至案发时止,上述香烟共获得违法所得48元,违法经营额合计5465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的烟草经营情况说明、《恩平市旺达食品商行在售香烟数量价格明细表》,并能互相印证。
2019年11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城告字〔2019〕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
草零售的行为。
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中止无证经营行为,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认识到错误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依据《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
二、处以罚款109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4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