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007062431/2019-00002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12
林凤珍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17号
2018-10-12

林凤珍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

发布日期:2018-10-12  浏览次数:-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场监管执法处字〔201817


当事人:恩平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生活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4X2GRHX7,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恩平市恩城东门路34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0831日,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儿童服装、玩具、图书,化妆品,日用品;儿童浴室服务,进出口代理。

经营者:林凤珍,女性,汉族,现年28周岁,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编:529400

20187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恩平市恩城东门路34号的恩平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生活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馆内正在销售一批无中文标识和说明的奶瓶、奶嘴商品,英文标识显示为外国制造产品,其中标注有PHILIPSmade in england字样的奶瓶有9个,标注有PHILIPS字样、标识及说明均为英文的奶嘴有20个;标注有comomade in korea字样的奶瓶有3个;标注有chiccomade in italy字样的奶瓶有3个。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馆负责人提供上述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属于《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所指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我局于2018725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1712月起,托人从荷兰一家超市购进了外包装均标注有“PHILIPS”字样的9个奶瓶和20个奶嘴商品:1、外包装标注有“made in england字样,规格为260ml/9oz的奶瓶商品有5个,规格为125ml/4oz的奶瓶商品有4个,进货价均为51.35/个,销售价均为120/个;2、规格为“1m+”的奶嘴商品有14个,进货价为20/个,销售价为45/个,另有规格为“6-18m”的奶嘴商品有3盒,每盒2个,共6个,进货价为38/盒,销售价为68/盒。上述外包装标注“PHILIPS”字样的进口奶瓶奶嘴商品货值共1914元。另,当事人从一家叫“萌蜜”的国内网上商城购进了:1、外包装标注有“comomade in korea”等字样、规格为250ml/8floz的奶瓶商品有3个,进货价为48/个,销售价为92/个,货值共276元;2、外包装标注有“chiccomade in italy”等字样、规格为125ml/4oz的奶瓶商品3个,进货价为30/个,销售价为68/个,货值共204元。

当事人被查处之日起七日内,无法提供上述35个进口奶瓶奶嘴商品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至案发时止,上述35个进口奶瓶奶嘴商品没有销售出去,货值共计2394元,当事人没有获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经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经营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189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18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进口奶瓶奶嘴商品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所指的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构成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明知购进的商品是进口商品,而未向进货商索取进口报关证明或进口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奶瓶奶嘴商品共35个:(1)外包装标注“PHILIPS”的奶瓶商品9个,其中规格为260ml/9oz5个,规格为125ml/4oz4个;(2)外包装标注“PHILIPS”的奶嘴商品20个,其中规格为“1m+”14个,规格为“6-18m”6个;(3)外包装标注有“como”字样的奶瓶商品3个;(4)外包装标注有“chicco”字样的奶瓶商品3个;

二、处以6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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