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案例精选
邓某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还能算工伤吗?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申报工伤的,首先应区分事故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分析。
第一,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发生的交通事故
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 这种情况下,职工只有在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 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或职工申报此类工伤时,应当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如果该职工发生的 交通事故并非在上下班途中, 而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 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 无论职工在事故中 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 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 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 应当认定为工伤, 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鉴于上述情况,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外,其他受伤情形不应当考虑受伤害职工的责任问题。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以上三种情况中, 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 有故意违法等行为的,无论在 交通事故中负主责还是非主责, 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例中的职工邓某驾驶用人单位的车辆执行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