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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0-7177288

通信地址:恩平市根塘街4号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29400

电子信箱:epsnyncj@jiangmen.gov.cn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一)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机构、规章文件、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等。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组织机构;

4、部门文件;

5、行政执法;

6、工作动态;

7、部门预决算。

(二)公开形式

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恩平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enping.gov.cn/gzjg/epsnyncj/index.html)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主动公开。线下可以通过到恩平市农业农村局(恩平市根塘街4号)办公室进行实地查询主动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恩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恩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农业农村局相关页面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恩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选择“依申请公开”专栏,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0276/choice ,选择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到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当面提出公开申请,并填写纸质版《申请表》交由工作人员审核,并明确公开发布的注意事项。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答复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收费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将按件或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再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外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将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恩平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投诉电话:0750-7176938;办公地址:恩平市根塘街4号;邮政编码:5294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