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央财政安排恩平市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88万元。根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的规定,为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效用,引领我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本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整改示范项目,请恩平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积极申报,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名称
恩平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整改示范项目。
项目要求
项目建成后,生猪养殖粪污治理后水质符合《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整改验收要求〉的通知》(江环函〔2023〕275号)文件要求。粪污经处理后向外环境排放的(向生态稳定塘排放的视为向外环境排放),应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出水符合COD≤100 mg/L 等水污染物浓度要求);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出水符合COD≤150mg/L等水污染物浓度要求);用于渔业用水的,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出水符合BOD5≤5mg/L等水污染物浓度要求)。
申报对象
恩平市辖区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项目实施时间须在2023年11月1日后,项目竣工及项目验收资料提交时间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
项目资金用途
用于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整改建设工程。
五、奖励方式和奖励额度
项目建设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企业给予奖励;申请奖励额度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生猪养殖企业申请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申报条件
申报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生猪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防疫及养殖管理规定、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生猪养殖户(场);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并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产经营种猪的生猪养殖场还应按规定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四)饲养生猪须按国家规定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佩带免疫标识,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录入饲养动物防疫登记数据,并做好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建立工作;
(五)能积极主动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配合做好相关疫病的监测排查工作,并自觉到当地兽医部门申报生猪产地检疫,生猪调出报检率100%;
(六)遵守畜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生猪养殖户(场)应有增加投入的意愿,自筹配套资金应占总投入50%以上。
(八)广东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优先支持。
七、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工商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猪的生猪养殖场需提供);
(五)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自筹资金承诺函。
八、申报程序
(一)各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递交到恩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渔业管理股(联系人:汪耀山,联系电话:0750-7175060)。
(二)恩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生猪养殖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和初步确定奖励额度,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将奖励对象、奖励额度、项目内容及项目负责人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九、项目申报单位职责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下达的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已获得各级资金扶持的,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将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一)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及追收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定、公示和资金监管落实等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单 位 (公章)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申报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
二、本申请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准确。
三、提交材料:
1.工商注册证照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猪的生猪养殖场需提供);
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自筹资金承诺函。
四、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以上材料装订成册(请勿使用文件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