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恩平市林业局。
办公地址:恩平市林业局三楼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0—7152123 传 真:0750—7152122
通信地址:恩平市新平中路75号林业局三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529400
恩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0008/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恩平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恩平市林业局领导班子分工、恩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信息等。
3、部门文件:主要包括恩平市林业局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其他普法性非涉密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公示等。
4、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林业野生动植物方面的执法信息、公示。
5、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恩平市林业局的工作会议及其他活动信息(新闻通稿)等。
6、部门预决算:恩平市林业局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7、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恩平市林业局人事任免、人员招聘等。
8、其他:主要包括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enping.gov.cn/zwgk/xxgk_ep/epslyj/
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单位在广东省恩平市新平中路75号(地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单位在广东省恩平市新平中路75号(地址)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单位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恩平市新平中路75号)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恩平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地址:广东省恩平市新平中路75号林业局三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网上申请。申请人在恩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0288/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二)受理申请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求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是提出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成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得。
(三)收费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将按件或按量计收,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再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详见附件4),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如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外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将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此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