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府违建公字〔2024〕3号
简逸熙先生:
你在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碧泉八街24号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一案,我镇已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良府催告〔2024〕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简逸熙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碧泉八街24号改扩建房屋的行为,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1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府违建罚〔2022〕4号),要求你于2022年12月3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我镇催告你:
1.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恩平市良西镇良龙西路21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恩平市良西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