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关于恩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关于恩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图文解读:《关于恩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关于恩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联系人:恩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岑贞虹,联系电话:0750-7722361)
《关于恩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12月30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恩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管道燃气试行价格试行期满。我市管道天然气试行价格执行至2025年底期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运营多年,已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管道天然气正式价格。据此,恩平市佛燃能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制定恩平市管道天然气正式价格的申请。我局依据规定对燃气企业2022-2024年管道燃气配气成本进行了监审,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国家和省价格改革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天然气改革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近年来,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为使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保障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市需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5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
三、主要内容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含增值税综合平均配气价格0.78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用户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渡消费的原则制定。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具体价格如下: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
用气分类 | 档 次 | 用气量基数 (立方米/年) | 价格 (元/立方米) |
居民 用气 | 第一档 | 0-360(含) | 3.45 |
第二档 | 360-540(含) | 3.75 | |
第三档 | 540以上 | 4.75 |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等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 | 3.6 | ||
非居民 用气 | 4.15 | ||
四、民生保障措施
(一)对多人口家庭实行气量优惠政策
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每户4人及以下),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如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用气基数基础上增加84立方米。居民用户持有效证明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实地核实具体用气人数。
(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气价优惠政策
对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72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72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年用气量超过72立方米部分按阶梯气价标准收取。
其他气价优惠措施,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应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参考江门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范围
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
(二)联动公式
1.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各档气价联动后的价格为该档气价顺加联动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金额。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公式。调整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现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
(三)联动周期
1.居民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2.非居民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四)启动条件
1.居民启动条件。当本期气源采购价格相比上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10%以上(含10%)时,实行价格联动,各档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当上游气源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时,燃气公司未及时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启动调价程序,下调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下调幅度不限。当期应调未调的差额纳入下期调整时统筹考虑。
2.非居民启动条件。当本期气源采购价格相比上期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5%以上(含5%)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
(五)调价程序
当上下游联动机制启动条件调整居民或非居民销售价格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启动联动机制及具体的调价幅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不再进行听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后执行。
六、重要意义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疏导城燃企业采购成本压力,有利于调动燃气供应企业积极性,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不断扩大我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提升天然气管道利用率,充分发挥基础设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