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恩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联系人:恩平市司法局梁嘉雯,联系电话:0750-7370991)
一、修订背景
《恩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恩府办〔2014〕127号,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自2014年12月31日发布以来,加强了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标准不断提高,原《管理规定》已不能满足恩平市法治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材料及程序,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增强恩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可操作性、科学性,修订完成《恩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编制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
2.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基本规范,编制计划,起草,审核和审查,发布,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监督,附则共十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修订。
四、修订情况及亮点
(一)对与《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审查),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监督工作。
二是对文件制发程序中与《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审查)时间及文件报备时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分别调整为15个工作日和30日。
三是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二)结合我市管理实际补充和细化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一是细化程序规定。增加了应纳入管理的情形,细化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完善细化审限管理以及对审核(审查)后的处理情形;细化文件修改、延期实施程序。
二是将《恩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纳入《管理规定》中,使文件制发规定和体系更加完善、统一。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
(三)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突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亮点
一是完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并要求镇级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将《广东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增加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章的要求,结合恩平市工作实际,在上级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要求,确保恩平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高质量。
三是明确相关期日起算时间。为充分保障公众反馈意见的权利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核(审查)质量,《管理规定》中的期间均为完整期间,从次日起算,开始当日均不计算在内。
四是将已经实际操作且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管理规定》。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文件的指导,对紧急的文件,审核(审查)与修改完善环节可同步进行;坚持“三重审核”机制,未听取或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并在送审阶段将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文件草案制定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