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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原文:关于修订印发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图解: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一、修改的目的和必要性。此次修改完善《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主要是决定保留该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期限。

  二、制定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关于印发恩平市2020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恩府办〔2020〕26号)。

  三、修改内容说明。修改内容详见《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后内容对照表》。

《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后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依据及理由

备注

1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城管、气象等部门免收行政服务性收费,设计、供电、供水等按成本收费,并免收水电网管费;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管、气象等部门免收行政服务性收费,设计、供电、供水等按成本收费,并免收水电网管费;

根据《恩平市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职能进行修改。


2

第四章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具体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3

第六章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办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住房需求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章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住房需求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恩平市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职能进行修改。


4

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需要。

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需要,并优先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方案。

根据《恩平市机构改革方案》相关职能进行修改。

条款顺序顺延向后作出调整。

5

第六章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办优先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方案。

6

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996号)的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7

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如国家和省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深度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恩府依法办﹝2018﹞28号)要求及《2018年恩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决定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限的,根据《恩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因《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中未明确有效期限,现需明确有效期限且重新修订施行。


8


新增内容: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正式生效后,原《恩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恩府〔200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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