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350号)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每次生育的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该市民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可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携带《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和收费清单(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及签订《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办理生育津贴需携带《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及签订《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以上情况我局已电话联系信访人,信访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