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描述:现有220KV输变电站用地,经核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用海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项目拟实施征收后通过城镇批次形式上报审批用地。现咨询:针对该项目的用地情况,用地用海规划为村庄建设用地,是否能实施征收后通过批次的形式上报?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