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权属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而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资源管理权力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认定。
根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发布)中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在获得土地证书以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需要在国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参与下编制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规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在获得政府批准以后,保护区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界标。在未被原批准政府决定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改变用途时,需事先征求环境保护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特别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修筑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