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 恩平市 政务 通知 公告 政策解读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综合政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