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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水利方面,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为统筹国家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水利部在《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的处置规则。明确指出,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耕地,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在不妨碍行洪、蓄洪和输水等功能的前提下,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原则上,对位于主河槽内、洪水上滩频繁(南方地区可按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北方地区可按3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库征地线以下、长江平垸行洪“双退”圩垸内的不稳定耕地,应有序退出。对于确有必要保留下来的耕地及园地,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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