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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哪些?

  答:按《江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枝、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 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 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铺埋管线、倾倒有害废渣废液、动用明火或者 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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