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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申请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答:依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基层社的标识使用,由县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和管理。”2017年3月省社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建设及规范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第(三)点“县级供销社负责办理基层社、直属单位、连销超市、具有控制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经菅场所标识使用的报批报备手续,履行标识的指导与管理职能。报批报备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后需要办理续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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