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知多点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答:
●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待遇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参照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产前检查是否需要选定医疗机构?如何办理?
答:
1️⃣需要。职工应当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途径及提供材料: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
四、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
●职工在江门市本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医院要求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或身份证登记就医,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直接结算。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的,按规定办理生育异地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直接结算,在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先行垫付后向参保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由职工个人先行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支付标准详见《关于公布2026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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