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不给缴纳医保
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让员工承诺弃缴医保
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医保
人事档案并非缴交医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医保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医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医保费用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