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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是否可以冠以“广东”或“广东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因此,在省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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