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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5月11日至5月2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就《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份,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和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1

对《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一)在轻微档次违法情节中,“危害后果轻微”定义模糊,建议明确界定。征求意见稿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未明确什么是危害后果轻微,执法时容易尺度不一,建议明确列举,如“占用面积小、短时占用、不影响行人与车辆通行”“未损坏路面、未影响环卫与消防通道”“及时主动清理、无群众投诉、无安全隐患”等。

(二)轻微档次第四项将“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同类违法”“拒不配合执法”等较重情节与占用面积16-20㎡并列,仅处1500-5000元罚款。同类违法反复发生通常表明主观恶性较大,应归入一般或严重档次。目前设置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将“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同类违法”“拒不配合执法”移入一般档次,或单独设置加重情节。同时,将“影响环境卫生或阻塞交通”作为轻微档次内的从重情节可保留,但应与多次违法区分。

采纳。针对市民提出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罚标准中“危害后果轻微”定义模糊问题,我局将按建议明确界定情形,补充具体情形,统一执法尺度。针对市民提出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处罚标准中“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同类违法”“拒不配合执法”等情节裁量档次不合适问题,将按建议调整此类情节裁量档次。

2

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全文在轻微、一般档次仅规定“初次违法”,未规定“非初次违法”如何处罚,存在漏洞,容易引发争议,建议补充完善。

采纳。针对市民提出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罚标准未规定非初次违法处罚情形问题,将结合市民意见进行修改,确保裁量标准完整、公平、可执行。


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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