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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8日



江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侵害本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提供明确、详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2.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4.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7.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违反规定设置、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参数的,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下同)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并造成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授意其配偶、近亲属或者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


第二章  奖励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三)举报线索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在被举报前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无法办理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六条就同一事项向多个部门举报,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多个举报人的,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查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标准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经过查证核实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如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奖励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八条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和规定:

  (一)奖励金原则上由负责查处该举报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确认为违法违规的处理结果作出奖励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奖励通知。

  (二)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举报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持法人证书或有效证书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下同)、银行账号。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持有举报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举报人提交的材料后,经审核材料真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励金。

  (四)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举报奖励金每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纳入同级财政次年预算。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举报日常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并负责市本级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举报依照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确认管辖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对举报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举报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存入举报案件档案。举报案件立案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要情。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举报案件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举报案件处理不适当或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举报人要求反馈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出台的相关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按国家、省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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