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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恩平市春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情简介

    恩平市春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存在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12月5日分别作出江恩环罚[2019]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因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江恩环催[2020]7号催告书,催告该公司在接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8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粤0704行审4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江恩环罚[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1万元以及(2020)粤0704行审4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江恩环罚[2019]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2万元。2020年10月30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是(2020)粤0785执1699号、1700号。2020年11月30日,恩平市春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认为其已缴纳行政罚款1万元及2万元,由于受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恶劣,对于分别加罚的1万元及2万元无法缴纳,希望能对加处的罚款予以减免,向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案件分析及结论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初步审查后分别立案受理,该院第四检察部将二案一并审查,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已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但在疫情影响下无法缴纳加处罚款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再向行政机关核实该公司是否已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经过前期调查,承办人认为涉案行政争议有实质性化解可能,主动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汇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拓宽工作思路,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推动争议化解。

    结合最高检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组织召开了恩平市春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处罚纠纷二案公开听证会。针对案件特点,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申请人所在地镇政府代表担任听证员。经过听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综合考虑到恩平市春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缴纳罚款本金,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对恩平市春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加处罚款项予以减免。

    2020年12月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向恩平市人民法院发函称其同意免除(2020)粤0785执1699号、1700号案件被执行人恩平市春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加处的罚款合计3万元,恩平市人民法院即出具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此二行政争议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法律索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典型意义】或【案件启示

    通过召开听证会,促进二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依法帮助涉案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恩平市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主动融入、依法保障粤港澳区建设的体现。恩平市院按照最高检和省委部署要求,努力找准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解决涉案企业烦心事、揪心事,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民营企业的发展预期和创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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