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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督促政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花园”、“**豪庭”等7个住宅小区物管公司均在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审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并投入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且已完成大部分小区业主的人脸信息采集。小区物管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调查与处理】

    2021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海区院)在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排查后,核实部分住宅小区已违反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遂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截至2021年5月,区公安分局已联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商场学校、楼盘销售部等进行全面检查,共发现已安装投入人脸识别系统的场所45处,其中对依法依规安装的12处场所要求签订承诺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23处场所责令限时整改并接入公安网管系统,对违法安装的10处场所作出拆除并清空所有数据的处理。

    【法律分析】

    “人脸”“指纹”“DNA”等都属于自然人的生物信息,是个人信息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应该对涉及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的系统,在技术上、应用和管理上应该建立严格收集、利用、管理制度,防范个人信息、隐私泄露,杜绝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谋利或实施不正当利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专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通过公益诉讼职能,依法督促行政部门履职,坚决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创新途径,也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密切关注行政机关履职的难点问题,组织召开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为各方搭建良性互动沟通平台,有效解决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问题,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监督的精准度。

    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建《江海区关于人体生物特征的安全技防系统监管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形成共管、共治、共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工作格局,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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