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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看“职业打假”的利弊

 

    【案情简介】

    原告吴训刚于2019年11月2日在淘宝网购买了45盒“梅花牌江门市礼盒装药材煲汤泡酒梅花鹿一级鹿茸片哺乳5-10克包邮”,交易金额2200.5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梅花鹿茸属于中药饮片,厂名: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原告与涉案商家林群秀在退款详情页核实,涉案商家林群秀承认涉案梅花鹿是其销售。原告认为梅花鹿是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林业局批准并强制性获得专用野生动物标识方可出售,卖家林群秀不能提供梅花鹿茸标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卖家林群秀和厂家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共同向其赔偿货款2200.5元的10倍22005元。

    【调查与处理】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后经过核查发现涉案产品的包装与本厂的包装并不相同,且产品批次也不相同,明显属于假冒产品。另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吴训刚”发现,吴训刚在一定阶段时间内,在各地法院存在600多起其作为原告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均系在淘宝或天猫网络店铺购野生动物制品等类型化产品,通过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

江门市新会区法院经过庭审调查之后发现吴训刚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购买的商铺并非为生活消费所需,不属于消费者。且原告在淘宝网购买的涉案商品已经退货退款,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饮片厂生产,其亦未能举证证明林群秀所销售的商品确实或必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生产野生动物制品应当附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2、非因生活消费所需购买涉案产品的,不符合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自己为“职业打假人”,因此原告并非是因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涉案药品,不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所指的消费者。

    3、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原告已经在淘宝网上退货退款,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生产,其亦未能举证证明林群秀所销售的商品确实或必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因此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十倍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现阶段,职业打假是否仍受法律保护,尚没有明确的定论。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的出台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但是,根据2019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受到规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打假”案件。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本案中的原告,曾以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进行投诉,市监局经过调查后认定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生产的鹿茸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后,原告又以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生产的鹿茸片外包装存在质量问题,再一次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并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这没完没了的投诉和诉讼,让大部分的执法资源被用于处理职业索赔举报及其后续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造成执法资源被不正当挤占。

    针对职业打假,今后应形成一些标准和程序,让职业打假人真正实现职业化,对他们给予一定的规范引导,让其打假更加专业有成效,依法有序进行,从而发挥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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