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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朱某六、朱某锋非法采砂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3日下午,台山市公安局北陡边防派出所在北陡镇石蕉村委会蔗朗村蔗朗河水中桥河段现场查获正在进行采砂作业的朱某六、朱某锋的二人,现场发现采砂作业器械山东莱工930小型装卸机1辆,运载河砂的惠利牌运输车1辆,以及铁铲、锄头等工具。经初步调查发现朱某六、朱某锋二人有销售河砂获利的情况,因二人非法采砂行为未涉嫌犯罪,北陡边防派出所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我局进行查处。

    【调查与处理】

    经我局立案调查证实,朱某六、朱某锋二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2020年4 月起在北陡镇石蕉村委会蔗朗村蔗朗河水中桥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砂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2′54″,北纬:21°46′54″;经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朱某六、朱某锋二人非法采砂案采砂量15.6立方米,而且此前二人还曾销售32.5立方米河砂,销售价格是170元每立方,共计获利5525元,获利钱财除去采砂器械维护后由朱某六、朱某锋二人平分。

    当事人无河道采砂许可证,且在禁采区开采河砂,并予以销售获利,已构成非法采砂行为,并且当事人朱某六和其丈夫刘尚记曾因在石蕉蔗朗河非法采砂被予以行政处罚,朱某锋当时亦受朱某六雇佣参与非法采砂行动。我局对当事人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并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山东莱工930小型装卸机1辆,惠利牌运输车1辆。

    【法律分析】

    根据台山市水利局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划定台山市2020年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台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段全部列入2020年禁采区。朱某六、朱某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典型意义】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于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砂行为时有发生,虽然经过多次整治,非法采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法规,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钻空子,从事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拳出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大对非法盗采砂石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连破多起盗采砂案件,有效打击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一些不法分子自食其果,受到相应的处罚,完全是得不偿失。

    本案中两名当事人非法采砂行为已非初犯,其在2019年6月就因非法采砂行为被台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在清楚采砂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非法采砂行为并被查处,在此奉劝个别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非法采砂最高可属刑事罪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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