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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树枝影响建房 法院强制砍树

 

 

人民法院报讯 龙眼树枝伸过屋顶影响了建房,屋主愿意赔付3万多元砍去伸过屋顶的部分树枝,但经过多年的协商都不成功。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砍去了该部分树枝,维护了屋主吕某的合法权益,并将意图阻挠执行的林某等二人强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1973年吕某一家建房时,林某父亲在吕某房屋西边小路边与吕某屋地相邻处有龙眼树一棵,当时该龙眼树直径约十厘米,其枝桠并没有伸到吕某的房屋屋顶。吕某一家在该房屋居住了一段时间后搬到陆川县城居住,该房屋由其亲人居住管理。1996年8月,吕某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获批准后并由陆川县人民政府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明确了其房屋四周边界。

  林某的龙眼树枝桠由于长年没有清理,逐年向吕某房屋生长,现已伸到吕某房屋顶9.23米处。吕某为翻修房屋多次与林某协商砍去影响其房屋的树桠,为表诚意吕某最初愿赔付8000元给林某一家,林某每次当面答应后又以与家人商量为由反悔,如此反复多次,赔付款项一直涨到3万元,林某仍然不肯砍掉树桠。期间吕某约请族人、村干部以及陆川县米场镇司法所前来调解,均未果。

  2016年7月6日,吕某将林某等三人起诉至陆川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支持砍去影响其房屋的树桠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支持砍去影响其房屋树桠诉讼请求的判决。期间被告林某等三人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林某等人经传票传唤,但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判决生效后,林某等人仍然拒绝砍掉该树桠,2018年3月26日,吕某向陆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多次上门以及电话调解督促林某履行砍掉该树桠的义务,但林某置之不理。2018年9月20日,陆川法院派出执行队伍依法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期间,吕某一方愿意将赔付款增加至3.4万元,但林某等人仍然不愿意主动砍去树桠,之后林某及其家人冲击执行现场,情绪激动、态度蛮横并意图阻挠执行。为使执行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执行人员依法将冲击现场的林某二人强制带离现场,并将其押送至陆川法院进行法治教育。

  在法院,林某二人在经过法官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后法院依法将其释放。(陈柏锦)

  ■法律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项: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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