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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恩平法院发出首张《信用修复证明书》治愈企业“信用创伤”

 

    【案情简介】

     莫某琼2017年2月进入金某圣陶瓷公司(下称金某圣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普工,公司没有为莫某琼购买工伤保险。2021年4月,莫某琼在驾驶二轮电动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人社部门于2021年10月作《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2年1月,莫某琼向恩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某圣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及费用金额的问题。同年3月,恩平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圣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127171.51元给莫某琼。

    【调查与处理】

     判决后,金某圣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莫某琼遂向恩平法院申请执行。恩平法院向金某圣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前支付工伤赔偿给莫某琼,金某圣公司在期限内仍没有履行。2022年7月26日,恩平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列入信用惩戒体系。其后金某圣公司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恩平法院依法屏蔽其失信信息。因金某圣公司满足信用修复的条件,恩平法院向其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

    【法律分析】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震慑和惩戒的效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为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建立了“失信黑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失信企业在融资、贷款、经营优惠政策上均会收到多重限制。“失信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规范、惩戒失信行为产生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但失信惩戒制度同时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诚信系统的建设同时,也会使企业受金融授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制约,对企业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主观上并无恶意并愿意积极改正的失信被执行人,法律上应留有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典型意义】

    《信用修复证明》是由法院向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它明确显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停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

     金某圣公司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后,为了避免联合惩戒单位因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产生“信用创伤”,出现负面影响。经恩平法院审核,向该公司发出辖区第一份《信用修复证明书》,运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避免企业“一次失误”陷入失信困境,强化“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营商环境导向,不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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