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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

【以案释法】鹤山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鹤山市水利局执法人员联合鹤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该镇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抽取地表水运营行为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涉嫌非法取水。鹤山市水利局及时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通知书》,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鹤山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对鹤城镇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涉嫌的非法取水行为,先后采取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固定书证物证、拍摄照片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实:1、鹤城镇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自2019年成立以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该镇某河道内抽取地表水,经过滤、沉淀等制水工艺后,向周边附近5个村委会的村民供水;2、根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水车间水处理设备的现场勘验,制水车间最大水处理能力为70立方米/小时;3、经统计核实,该公司提供的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向周边5个村委会村民供水的水量抄表记录,其供水总量为683380.80立方米;4、该公司委托鹤山市鹤城镇某维修部收取的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水费批量代收付结果明细清单显示,应收水费为306000元,实收水费为226946.80元。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鹤山市水利局对案件进行了集体会审讨论,一致认为:鹤山市鹤城镇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抽取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擅自抽取地表水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元,并追缴欠缴水资源费人民币共计136676.16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鹤山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无证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鹤山市水利局依法作出处以该公司2.4万元罚款,并追缴应缴欠缴的水资源费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取水,非法取水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鹤山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市自来水管网暂时未全面覆盖的情况下,抽取地表水向周边村民供水,虽在一定程序上帮助解决了村民远距离取水和饮水安全问题,但在协同做好服务民生的同时,应当按照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由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该公司擅自取水,违反了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鹤山市水利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使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等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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