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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恩平市5•25贩毒案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江门市恩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恩平籍男子王某向恩平籍的男子孔某壮购买毒品“K粉”,二人有贩毒行为嫌疑。为弄清毒品的来源和去向,该团伙的日常轨迹,收集证据适时收网,恩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该线索立案侦查。

经侦查发现,孔某壮有伙同赵某强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制造毒品“K粉”的嫌疑。孔某壮将制好毒品“K粉”成品运回广东后,把毒品“K粉”价格调低控制毒品市场,由冯某宁、王某、郑某强、张某龙等人在江门、恩平等地贩卖,形成了供销一条龙式的制贩毒网络。在公安部禁毒局的统一协调下,专案组制定侦查方案,决定从外围入手,分步打掉此贩毒团伙成员,并于6月22日派出工作组远赴山东开展侦查破案收网工作,以一举彻底摧毁此特大制贩毒网络。随即,广东恩平山东郓城两地警方同时展开收网行动,分别在山东郓城抓获嫌疑人赵某强、孔某壮、李某霞、张某所,在广东恩平抓获冯某宁、张某龙、王某(哥哥)、郑某某、张某锋、郑某强、王某(与前一王某为兄弟,此为弟弟)、张某庆、彭某进、黄某桃、吴某信等人。抓捕行动取得重大胜利。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孔某壮为牟取暴利,于2018年年底开始伙同犯罪嫌疑人赵某强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由犯罪嫌疑人赵某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租下山东省菏泽市梁山县张某所经营的养猪场内一部分库房。犯罪嫌疑人赵某强、孔某壮共同出资二十多万元购买制毒原料、制毒设备进行制毒,其中犯罪嫌疑人孔某壮出资7万元人民币。在制毒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孔某壮负责制“酮”部分工序,犯罪嫌疑人赵某强负责制“胺”部分工序,二人分工合作。于2019年4月份成功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18公斤。制造出来的18公斤氯胺酮被分开包装好后,由犯罪嫌疑人孔某壮、赵某强二人通过驾驶汽车运输的方式运回广东省恩平市犯罪嫌疑人冯某宁家中院子,然后再从汽车内进行拆卸出来。次日,由犯罪嫌疑人孔某壮将毒品搬到恩平市恩城锦江市场黄某香的出租屋内进行藏匿。

据犯罪嫌疑人孔某壮交代其是以每千克毒品“K粉”22万元至24万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分别贩卖了4000克给张某龙、1500克给冯某宁、3500克给王某、1500克给郑某强、4000克给吴某威、500克给“珠某佬”,再由上述人员售卖给吸毒人员。 余下约有2000克成色不好的毒品氯胺酮则被直接丢弃于锦江河。犯罪嫌疑人孔某壮分别收回犯罪嫌疑人张某龙毒资70万元、犯罪嫌疑人冯某宁20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55万元、犯罪嫌疑人郑某强34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威86万元、 “珠海佬” 8万元,合共收回273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孔某壮和犯罪嫌疑人赵某强通过贩卖该批毒品“K粉”,从犯罪嫌疑人张某龙、冯某宁、郑某强、王某、吴某威(化名啊饼)、“珠海佬”等人收回毒资共130多万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孔某壮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强再次密谋制毒,并由犯罪嫌疑人赵某强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租下车某亮的废弃养猪场用于制毒。同时,犯罪嫌疑人赵某强将在梁山县第一次制毒的设备搬到郓城县车某亮的养猪场内。犯罪嫌疑人孔某壮、赵某强通过互联网购买制毒原料以及添置新的制毒设备开始制毒。至2020年6月23日,二人被抓获之日止,犯罪嫌疑人孔某壮、赵某强制造出二十多公斤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贩卖给广西卖家王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共48万元。剩余60多公斤羟亚胺以及制毒原料、制毒设备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于2020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孔某壮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担心犯罪嫌疑人王某存放在邻居彭某进家里的毒品不安全。犯罪嫌疑人孔某壮随后指使郑某强、冯某宁转移存放在彭某进家中的毒品。(王某(哥哥)被抓)当晚,郑某强带领张某庆前往王某家向王某(弟弟)、黄某桃(王某姐夫)了解王某被抓的情况,而后向王某(弟弟)、黄某桃表明他要转移王某存放在彭某进家的毒品,并安排王某(弟弟)、黄某桃望风,王某、黄某桃望风回来确认安全之后,郑某强和张某庆将藏匿在彭某进家的1300克毒品“K粉”拿走。根据孔某壮的安排,郑某强将毒品交给冯某宁,冯某宁收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在其家储物房和养鸡场,后卖了约520克(其中300多克贩卖给郑某强,200多克贩卖给郑某龙),剩下772.16克被我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冯某宁、郑某强、郑某龙、张某庆、张某龙、吴某信对其贩卖毒品一事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王某(弟弟)、黄某桃对其协助转移毒品一事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王某(哥哥)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彭某进则在逮捕后对自己藏匿毒品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侦查情况,恩平市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冯某宁、郑某强、王某(哥哥)、郑某龙、王某(弟弟)、张某庆、彭某进等人提请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罪名为选择罪名。对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但不实行并罚)。所以本案中的嫌疑人涉嫌罪名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嫌疑人制造、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毒品,因此针对贩卖毒品罪作重点讲解。贩卖毒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故过失贩卖是不构成本罪的。该罪在客观方面要求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的嫌疑人为牟取暴利,从犯罪嫌疑人孔某壮处购买其制造的毒品“K粉”,再向社会面的吸毒人员售卖,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典型意义】

打击制毒、贩毒就是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源头。当前,恩平市的毒品的来源大多是从周边城市流入,深入挖掘制毒、运输毒品的线索,重拳打击,打早打小,减少毒品对社会危害,缩窄危害面。通过打击制、运、贩毒犯罪,让吸毒人员无“毒”可吸,让没有吸毒行为的群众没有接触毒品的途径。

吸食毒品对社会对个人都会造成严重的破坏。(1)、吸毒人员为吸食毒品不惜耗尽家财,丧失人性,导致家庭支离破碎。部分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实施盗窃、抢劫的行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部分吸毒人员吸食过量毒品,产生幻觉伤害他人,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这些行为都极大地危害社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对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打,重打,绝不姑息。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物流快递的管理。当前,政府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监督手段方法有所欠缺,需统一出台方案措施,让易制毒化学品从制造、存储、运输、售卖、使用形成闭环管理,阻断制毒人员的获取途径。对于,物流寄递行业,必须落实五个个百分百,严防发生通过寄递物流渠道寄运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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